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管理系统

注册协议

一、总则
   1.1 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为外交部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集采系统”)的主办单位。本协议用于规范主办单位与集采系统的供应商之间的行为及关系。
   1.2 本条款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完全同意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的集采系统使用者。
   1.3 特别提示:用户注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如果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可选择不注册成为本网站的用户。一旦注册成功,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
   1.4 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有权随时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本协议书可由集采中心随时更新,供应商在使用集采系统时应当及时关注,供应商同意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不承担通知义务。协议书条款一旦发生变更,集采系统将在网页上公布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协议一旦在网页上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条款内容。供应商如对变更后的协议条款存在任何异议,可随时停止使用集采系统,如供应商选择继续使用,则视为供应商完全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变更。

二、服务内容
   2.1 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以集采系统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2.2 无论是否提前通知,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均有权在必要时变更集采系统规定及服务内容,并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集采系统的权利。
   2.3 供应商自行配备上网和使用所需设备,自行负担供应商上网费用。

三、使用规则
   3.1 供应商使用集采中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网络服务协议和规定,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不得用作任何非法用途。
   3.2 供应商在申请注册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根据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或集采系统的要求如实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和最新的供应商资料,并及时更新其注册资料。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损失、责任及其他后果,并应赔偿由此给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造成的损失,且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供应商使用集采系统。集采中心对于供应商所有的通知可通过网页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
     *特别提示:供应商注册联系人及其手机联系方式是供应商密码找回的唯一反馈方式。如因注册联系人等原因无法找回密码,将盖章后的资料发至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申请办理,请务必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3 供应商应自行对自己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如供应商发现账户因黑客行为或供应商保管疏忽导致账户非法使用,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任何通过供应商账号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在线修改单位信息等),均视为供应商自身的行为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所有法律后果;供应商不得将集采系统账号、密码以及获得的信息出售、转让、赠与、转借、出租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商业性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同时,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供应商使用集采系统。
   3.4 对通过集采中心投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集采中心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应当确保享有相应的权利,保证商品、服务质量满足国家和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的要求,不得提供、发布以下商品或服务:
     (1)国家禁止或限制销售或提供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
     (3)平台规则、公告、通知或与集采系统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得在集采系统上销售或提供的。

四、责任声明
   4.1 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有责任维护好集采中心的正常运行,但在用户使用网站服务时,如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系统升级、设备检修或维护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集采系统对服务之及时性、安全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不作担保,集采系统无须对数据信息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4.3 如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条款,集采系统(以及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有权随时停止向供应商提供服务,供应商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用户导致集采中心(以及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遭受任何损害或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和索赔要求等,用户须向集采系统(以及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赔偿相应损失,并需要对其违反本协议书条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信息保护
   5.1 供应商同意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对供应商在集采系统注册时提供和使用过程中生成的信息(以下统称‘供应商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营业范围、集采系统交易记录等信息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对收集的上述信息,由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及中心所属各单位在集采系统中使用。
   5.2 供应商同意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对供应商信息进行分析、挖掘并开展信用评级、市场分析等商业利用。
   5.3 供应商同意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向其注册时提供或之后更新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集采系统业务通知等相关信息。
   5.4 集采系统(以及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不对外公开供应商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供应商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其他确需公开、编辑、使用或透露供应商信息的情况。
   5.5 网络环境存在诸多不可预知因素,如供应商使用集采系统时被第三方抓取甚至泄露信息,只要集采系统(及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并未主动或故意泄露供应商信息,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风险,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知识产权
   6.1 集采系统包含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视频、标识、版面设计、编排方式等全部内容均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未经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同意,上述平台内容均不得任意复制、转载、衍生产品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6.2 恶意转载集采系统内容的,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保留将其诉诸法律的权利。

七、廉洁条款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合作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请遵守以下廉洁条款。
   7.1 7.1 集采中心、供应商及需求方应自觉遵守国家、集采中心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7.2 集采中心、供应商及需求方应当保持正常业务交往,供应商不得向集采中心、需求方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或作将有下述行为的承诺、暗示等意思表示。
   (1)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2)支付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报销任何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为集采中心、需求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4)邀请集采中心、需求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其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
   (5)为集采中心、需求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的工作安排或出国等提供方便或财务支持;
   (6)与集采中心、需求方工作人员就双方合作内容涉及的产品销售价格、佣金价格、服务费用、合同的其他权力义务变更等及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7)其他可能对集采中心、需求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职务有影响的不当行为。
   7.3 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7.2条款中任意一项,经稽查人员核实,集采中心将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且将供应商记入负面清单,不再与供应商发生任何合作行为与经济往来。

八、附则
   8.1 本协议书在供应商注册成功后即自动生效。
   8.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使用集采系统所产生的争议,由供应商与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8.4 本协议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外交部服务中心集采中心所有。